2019昆明昆明戶口遷入條件
時間:2019-01-06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一、取消戶籍“二元”管理模式,建立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
全面推行一元化戶籍管理制度,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全市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發的居民戶口簿中不再加注戶口性質;“戶別”欄或其他欄目中不打印戶口性質項目;“戶別”一欄,一律填寫為“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
原戶口簿中已加蓋或打印戶口性質項目的,公安派出所在其居民戶口薄上加蓋“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印章,并結合日常戶籍管理工作逐步予以更換。
凡符合我市現行戶口政策規定,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統一登記為“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
戶口從昆明市遷出的人員,遷移證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
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庫中保留原戶口登記性質,保留期暫定為二年,以保障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的需要。
二、改革戶口遷移落戶條件
(一)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2.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表;
3.派出所出具的該房屋有無戶籍人員證明。
房屋所有權人系未成年人的,可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戶口。
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達到當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可同時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戶口。
(二)昆明地區的單位住宅,具有該單位的房屋產權證,并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居住滿5年以上的,職工本人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房屋所有權證(用途須為“住宅”,且該住宅具有長期居住的配套功能);
2.單位分房證明、居住時間證明及交納租金證明;
3.單位職工在職證明(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退休證。
(三)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購買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2.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表;
3.派出所出具的該房屋有無戶籍人員證明;
4.結婚證;
5.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本人不愿意將戶口遷入昆明市的,可辦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
(四)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購買面積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2.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表;
3.派出所出具的該房屋有無戶籍人員證明;
4.結婚證;
5.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本人不愿意將戶口遷入9個縣(市)區的,可辦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
房屋面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為準。
設計用途須為住宅,商鋪、車庫、國有的房屋產權除外。
在昆明市擁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其實際居住的產權地申請落戶。
主城區及呈貢縣范圍內,抵押房及貸款未結清的按揭房除外。
購買二手房落戶的,原戶主須將本人及戶內人員的戶籍關系遷出后,購買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請落戶。
三、放寬親情投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二)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子女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單位、村(居)委會直系關系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2.接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結婚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三)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父母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單位、村(居)委會直系關系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被接遷人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接遷成年子女的,其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經昆明市統計局統計,2007年度人均居住面積為22.72。
四、體現人文關懷,放開親情救助的落戶條件
(一)依法收養棄嬰的,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撿拾棄嬰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二)收養未成年孤兒的,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兒戶籍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三)贍養孤寡老人的,在贍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寡老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或縣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2.贍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四)違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員的子女,父親或母親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結婚證;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直系關系的證明;
3.父親或母親戶籍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處理后的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五、改革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的遷移落戶制度
(一)在昆明市就業的,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用人單位與其依法簽訂1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力資源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就業登記證;
3.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證明以及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
在各縣(市)區就業的人員,戶口落入各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二)大學本科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尚未就業的,可先落戶后擇業,申請戶口落入專設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
3.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戶口、檔案托管申請表。
戶口落入人力資源集體戶及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的人員,從上述兩類集體戶遷出到合法定住所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投靠直系親屬落戶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貢獻人員的落戶制度
(一)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
3.學生就業安置介紹信。
(二)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國家認可的國外、境外大學等同于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云南省教育廳國際交流中心或教育部認證的國外、境外學位證書(須翻譯為中文);
3.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分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部門的人員提供省人事廳人才流動開發處或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及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
(三)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取得人事部門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部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2.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四)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專業職業技能的人員、高級技工等,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2.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人才集體戶是指:1、云南省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2、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3、各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就業地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的人員,戶口落入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就業地在主城區外的,戶口落入各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戶口落入人才集體戶的人員,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戶口可落入實際居住地;未分配工作的,戶口從集體戶遷出到合法定住所,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投靠直系親屬落戶的,需提供直屬親屬關系證明。
(五)獲得昆明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人員,申請戶口落入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勞動模范榮譽證書。
(六)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 或“治安積極分子”等稱號人員,申請戶口落入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市人民政府表彰決定、榮譽證書。
(七)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來昆工作的人員,不愿將戶口遷入本市的,申請辦理人才居住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學位證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2.工作單位接收證明。
人才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持人才居住證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七、放寬外來投資、納稅人員的落戶條件
(一)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5萬元以上,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二)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0萬元并且年度納稅達到30萬元以上,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干)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4.申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提供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辦理落戶書面意見或單位證明。
(三)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1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子女和10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干)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4.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提供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辦理落戶書面意見或單位證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業就業的直系親屬1人及該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干),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關系公證書;
4.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5.申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提供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辦理落戶書面意見或單位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年度納稅在5萬元以上的,本人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六)在昆明市注冊的非公企業,聘用本市15名以上無業人員,并與其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滿2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勞動部門發放的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保險手冊;
3.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證明。
5.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凡符合投資納稅落戶政策的人員,本人或直系親屬購買按揭房,并實際入住的,戶口可落入居住地。
八、放寬駐昆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落戶條件
(一)縣級人民政府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為該機構1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申請落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辦公廳或者市投資促進局同意成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設計用途為“國有”);
3.工作人員任職批文;
4.工作人員名冊。
(二)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為該機構2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申請落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辦公廳或者市投資促進局同意成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2.外地駐昆機構許可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設計用途為“國有”);
4.工作人員任職批文;
5.工作人員名冊。
九、嚴格規范集體戶的設置,做好集體戶的科學動態管理,體現政府服務社會、服務經濟的作用
(一)嚴格規范集體戶的設立,除人才服務中心、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人力資源中心等專設集體戶外,今后不再增設集體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設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批,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集體戶在冊人員,申請接遷配偶、子女及父母等人員落戶的,需將戶籍關系遷入居住地后,方可按本細則申請落戶。
十、其他
(一)凡按本細則申請落戶的,還需本人提供書面申請及申請人、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居民戶口簿。
(二)凡本細則中規定的證件、材料,申請落戶時需提交原件,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三)本細則所指的“未成年子女”是指,18歲周歲(含18周歲以上但仍在高中就讀的在校學生)以下的人員;“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上人員。
(四)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員申請落戶的,房屋所在權人為申請人;凡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員落戶的,昆明市戶籍人員為申請人;凡申請落入集體戶的,集體戶戶主為申請人,凡落入實際投資地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申請人。
(五)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員落戶的,如戶口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均需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后再申請落戶。
(六)提供虛假戶口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經查證后,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從重處罰,并做出不予落戶決定,已落戶的將予以注銷戶口。
昆明市公安局貫徹實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大會精神,強化戶政窗口民生服務,公安機關大力精簡和規范戶口審批事項,推行“陽光政務”,做到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讓群眾滿意,結合戶政部門受理戶口工作實際,現對《昆明市公安局貫徹實施<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昆公治發〔2008〕8號)中規定的戶口申報材料進一步精簡,并經市局批準,請認真貫徹落實。
全面推行一元化戶籍管理制度,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全市公安派出所向公民核發的居民戶口簿中不再加注戶口性質;“戶別”欄或其他欄目中不打印戶口性質項目;“戶別”一欄,一律填寫為“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
原戶口簿中已加蓋或打印戶口性質項目的,公安派出所在其居民戶口薄上加蓋“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印章,并結合日常戶籍管理工作逐步予以更換。
凡符合我市現行戶口政策規定,戶籍遷入我市的人員,統一登記為“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
戶口從昆明市遷出的人員,遷移證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或“居民集體戶”。
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庫中保留原戶口登記性質,保留期暫定為二年,以保障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的需要。
二、改革戶口遷移落戶條件
(一)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2.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表;
3.派出所出具的該房屋有無戶籍人員證明。
房屋所有權人系未成年人的,可辦理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戶口。
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達到當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的,可同時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戶口。
(二)昆明地區的單位住宅,具有該單位的房屋產權證,并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居住滿5年以上的,職工本人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房屋所有權證(用途須為“住宅”,且該住宅具有長期居住的配套功能);
2.單位分房證明、居住時間證明及交納租金證明;
3.單位職工在職證明(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退休證。
(三)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購買面積12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2.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表;
3.派出所出具的該房屋有無戶籍人員證明;
4.結婚證;
5.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本人不愿意將戶口遷入昆明市的,可辦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
(四)主城區及呈貢縣以外的9個縣(市)區,購買面積90平方米以上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申請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2.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摘抄表;
3.派出所出具的該房屋有無戶籍人員證明;
4.結婚證;
5.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本人不愿意將戶口遷入9個縣(市)區的,可辦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
房屋面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為準。
設計用途須為住宅,商鋪、車庫、國有的房屋產權除外。
在昆明市擁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其實際居住的產權地申請落戶。
主城區及呈貢縣范圍內,抵押房及貸款未結清的按揭房除外。
購買二手房落戶的,原戶主須將本人及戶內人員的戶籍關系遷出后,購買人方可在房屋地申請落戶。
三、放寬親情投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結婚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二)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子女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單位、村(居)委會直系關系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2.接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供父母結婚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三)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父母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單位、村(居)委會直系關系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房屋所有權人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被接遷人不需要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接遷成年子女的,其住宅戶籍人均住房面積應達到當年城鎮人均居住面積標準。
經昆明市統計局統計,2007年度人均居住面積為22.72。
四、體現人文關懷,放開親情救助的落戶條件
(一)依法收養棄嬰的,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撿拾棄嬰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二)收養未成年孤兒的,在收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兒戶籍地縣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三)贍養孤寡老人的,在贍養人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寡老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或縣以上民政部門證明;
2.贍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四)違反現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員的子女,父親或母親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結婚證;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直系關系的證明;
3.父親或母親戶籍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處理后的證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或住房憑證。
五、改革昆明地區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的遷移落戶制度
(一)在昆明市就業的,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用人單位與其依法簽訂1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滿1年以上,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力資源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就業登記證;
3.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證明以及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
在各縣(市)區就業的人員,戶口落入各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二)大學本科以上的應屆畢業生,尚未就業的,可先落戶后擇業,申請戶口落入專設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
3.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戶口、檔案托管申請表。
戶口落入人力資源集體戶及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集體戶的人員,從上述兩類集體戶遷出到合法定住所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投靠直系親屬落戶的,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六、改革人才和特殊貢獻人員的落戶制度
(一)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或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
3.學生就業安置介紹信。
(二)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具有國家認可的國外、境外大學等同于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
2.云南省教育廳國際交流中心或教育部認證的國外、境外學位證書(須翻譯為中文);
3.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分配到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部門的人員提供省人事廳人才流動開發處或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及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
(三)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取得人事部門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事部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2.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四)愿意來昆明市工作,尚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外地公民,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具有昆明市短缺的特殊專業職業技能的人員、高級技工等,申請戶口落入專設人才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2.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人才集體戶是指:1、云南省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2、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3、各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就業地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的人員,戶口落入昆明市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就業地在主城區外的,戶口落入各縣(市)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
戶口落入人才集體戶的人員,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戶口可落入實際居住地;未分配工作的,戶口從集體戶遷出到合法定住所,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住宅);投靠直系親屬落戶的,需提供直屬親屬關系證明。
(五)獲得昆明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人員,申請戶口落入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勞動模范榮譽證書。
(六)被昆明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 或“治安積極分子”等稱號人員,申請戶口落入特殊貢獻人員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市人民政府表彰決定、榮譽證書。
(七)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副高職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來昆工作的人員,不愿將戶口遷入本市的,申請辦理人才居住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證、學位證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2.工作單位接收證明。
人才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制發,持人才居住證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七、放寬外來投資、納稅人員的落戶條件
(一)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5萬元以上,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二)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0萬元并且年度納稅達到30萬元以上,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5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干)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4.申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提供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辦理落戶書面意見或單位證明。
(三)在昆明市主城區及呈貢縣投資的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金達到5000萬元且年度納稅達到15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子女和10名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干)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4.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提供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辦理落戶書面意見或單位證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同胞投資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在本企業就業的直系親屬1人及該親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含技術骨干),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3.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關系公證書;
4.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5.申請高級管理人員、技術骨干的提供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辦理落戶書面意見或單位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年度納稅在5萬元以上的,本人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區以上稅務局年度完稅證明。
(六)在昆明市注冊的非公企業,聘用本市15名以上無業人員,并與其簽訂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其不間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滿2年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請戶口落入專設集體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勞動部門發放的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保險手冊;
3.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的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證明。
5.申請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的提供結婚證,原戶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關系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等材料之一。
凡符合投資納稅落戶政策的人員,本人或直系親屬購買按揭房,并實際入住的,戶口可落入居住地。
八、放寬駐昆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落戶條件
(一)縣級人民政府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為該機構1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申請落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辦公廳或者市投資促進局同意成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設計用途為“國有”);
3.工作人員任職批文;
4.工作人員名冊。
(二)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大型企業(集團公司)在昆設立的常駐辦事機構,為該機構20名工作人員在專設駐昆辦事機構集體戶申請落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政府辦公廳或者市投資促進局同意成立辦事機構的批文;
2.外地駐昆機構許可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設計用途為“國有”);
4.工作人員任職批文;
5.工作人員名冊。
九、嚴格規范集體戶的設置,做好集體戶的科學動態管理,體現政府服務社會、服務經濟的作用
(一)嚴格規范集體戶的設立,除人才服務中心、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人力資源中心等專設集體戶外,今后不再增設集體戶,確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增設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審批,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集體戶在冊人員,申請接遷配偶、子女及父母等人員落戶的,需將戶籍關系遷入居住地后,方可按本細則申請落戶。
十、其他
(一)凡按本細則申請落戶的,還需本人提供書面申請及申請人、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居民戶口簿。
(二)凡本細則中規定的證件、材料,申請落戶時需提交原件,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三)本細則所指的“未成年子女”是指,18歲周歲(含18周歲以上但仍在高中就讀的在校學生)以下的人員;“成年人”是指18周歲以上人員。
(四)凡在昆明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員申請落戶的,房屋所在權人為申請人;凡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員落戶的,昆明市戶籍人員為申請人;凡申請落入集體戶的,集體戶戶主為申請人,凡落入實際投資地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申請人。
(五)戶籍關系屬昆明市的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接遷配偶、子女、父母等人員落戶的,如戶口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均需將戶口遷往實際居住地后再申請落戶。
(六)提供虛假戶口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經查證后,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從重處罰,并做出不予落戶決定,已落戶的將予以注銷戶口。
昆明市公安局貫徹實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大會精神,強化戶政窗口民生服務,公安機關大力精簡和規范戶口審批事項,推行“陽光政務”,做到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讓群眾滿意,結合戶政部門受理戶口工作實際,現對《昆明市公安局貫徹實施<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昆公治發〔2008〕8號)中規定的戶口申報材料進一步精簡,并經市局批準,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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