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4所省屬民辦學校收費將實行自主定價
時間:2019-06-05 來源:七彩云南 作者: 我要糾錯
云南教育網公布了2019年度收費實行自主定價的省屬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層次)目錄清單共24所。
民辦高等院校(21所)
云南大學滇池學院、昆明理工大學津橋學院、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云南師范大學文理學院、昆明醫科大學海源學院、云南藝術學院文華學院、云南大學旅游文化學院、云南工商學院、云南經濟管理學院、云南外事外語職業學院、昆明藝術職業學院、云南經貿外事職業學院、云南工程職業學院、云南城市建設職業學院、昆明衛生職業學院、云南商務職業學院、云南三鑫職業技術學院、云南新興職業學院、云南科信職業學院、云南現代職業學院、云南醫藥健康職業學院
民辦中專(1所)
云南中醫藥中等專業學校
民辦中學(2所)
云南師范大學附屬實驗中學、云南大學附屬中學
公開文件表示,目錄清單公布是為了加強對云南省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層次)的監管,引導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層次)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嚴格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云南一民辦高等院校
文件要求,各省屬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層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的同時,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切實規范收費行為,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同時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勵資助政策,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相關問題
2016年,為落實中央及云南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利用價格杠桿促進云南民辦教育發展,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云發改物價〔2016〕1077號《關于我省民力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的通知。
民辦學校收費實行自主定價
民辦學校是指云南省境內經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
云南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含培訓費,下同)、住宿費及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辦學條件、辦學特色、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學校發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
不得加收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在讀期間不得提高學費
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民辦學校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通過公示墻、公示欄、校園網等方式長期向如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示,同時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
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整。學歷教育學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學生入學時的學費標準一經確定,在讀期間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調整的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行3年。非學歷教育學費標準須在一個學習(培訓)期內保持穩定。學生入住學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條件未明顯改善的,住宿費標準不得提高。
對使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手段誘騙受教育者、相互串通漲價、謀取暴利、違規自立收費項目、不按規定有序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頻繁調整收費標準、不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強制服務并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未達到學分制收費條件實行學分制收費等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學費收入的3%作為獎助基金
此外,民辦學校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獎勵資助政策,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除政府給予的獎助學金外,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學費收入中提取3%作為學生獎助基金,用于貧困學生獎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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