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體育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
《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教育體育局、財政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扶貧辦、殘聯、公安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直屬學校: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施精準資助,現將《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2020年2月25日
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不斷健全學生資助制度,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類資助資源,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根據《云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云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云教規〔2019〕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原則
(一)堅持客觀公正和統一規范相結合。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統一認定標準和尺度,建立科學、規范的認定評價體系,全面體現學生實際情況,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禁止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三)學校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財政、教育體育、人社部門分配資助名額和安排資金的主要依據,作為學校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學校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各地要成立以教育體育、財政、人社、民政、扶貧、殘聯、公安、退役軍人事務局等部門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調小組,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
市教育體育局全面指導教育體育部門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市人社局全面指導人社部門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負責審核所屬技工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市扶貧辦或各縣(市)區扶貧部門出具建檔立卡家庭學生的身份證明(附相關截圖或縣級以下扶貧部門蓋章);市民政局全面指導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出具城鄉低保家庭、孤兒和特困
救助供養學生的認定意見;市殘聯全面指導各縣(市)區殘聯出具殘疾人學生或困難殘疾人家庭的認定意見。其他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推進,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
各縣(市)區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審核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庫。
第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校(園)長(法人)負責制。學校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建立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以學校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成員一般應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年級組長(主任)、班主任、家長代表等,負責組織實施認定和審核工作,認定工作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校范圍內公示。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應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在認定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民主評議工作,成員應包括年級組長(班主任)、科任教師、學生代表等。不得將民主評議工作交由學生會或班委會組織。
第九條 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制,成立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班主任、輔導員代表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等,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專業、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班級)總人數的10%。,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類型
(一)建檔立卡家庭學生:2014年以來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具有建檔立卡電子信息檔案;
(二)城鄉低保(含特困供養人員)家庭學生: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是低保對象,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或出具的有效證明,在民政“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三)孤兒:父母雙方死亡、失蹤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在民政“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中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四)殘疾學生:學生本人持殘聯部門認定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具有電子信息檔案;
(五)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戰因公傷殘的軍人、公安民警、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家庭子女:經退役軍人事務、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認定,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可享受教育優待對象的家庭子女;
(六)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監護人持殘聯部門發放的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七)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學校認定,學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病因災等各種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七)類等人群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學生本人或學生家庭(成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家庭成員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3個等級。
特別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絕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一)至(四)類學生及由本辦法認定的其他特別困難學生。
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主要包括本辦法第十條(五)至(六)類學生及由本辦法認定的其他困難學生。
一般困難。指一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由學校依據學生家庭情況和本地區經濟狀況水平等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宣傳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五個環節。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序。
(一)宣傳告知。學校須通過合適途徑和方式,提前告知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國家、省、市資助政策內容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并向學校提出申請。
(三)學校認定。學校須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精準認定并按規定劃分困難等級。與扶貧、民政、殘聯、退役軍人事務、公安等部門數據比對的結果以及能夠證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份的相關部門數據庫信息截圖等均可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材料。若學生符合多個條件,只需提供一個部門的認定意見。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復核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認定結果名單、公示情況、學生申請認定表等材料按《昆明市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辦法》規范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學校須充分發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的作用,原則上在推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政府或社會的資助時,要以認定情況為基礎,從中選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資助。學校應在重點、優先資助“特別困難”等級學生的基礎上,按照資助項目和名額,參考學生在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程序中評估的情況遴選資助對象并給予資助。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體育、財政、民政、人社、扶貧、殘聯、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扶貧、殘聯、公安、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和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各級教育體育、人社等部門和學校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七條 學校要建立嚴格規范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公示、建檔、報送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范。
第十八條 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學生(或監護人)申請資助時應主動向學校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并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學生(或監護人)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學校應在下一學期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相應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申請。學校應在下一學期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確定相應困難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教育體育局、普通高校和市直屬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昆明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技工學校報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業能力建設處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教育體育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昆教計〔2017〕15號 )。
附表: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附件:昆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校: 年級: 班級:
基本情況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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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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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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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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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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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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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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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訊信息 |
詳細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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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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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手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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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情況 |
姓名 |
年齡 |
與學生 關系 |
工作(學習)單位 |
職業 |
年收入(元) |
健康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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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類型 |
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是 □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是 □否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是 □否 特困供養學生:□是 □否;孤兒學生:□是 □否 殘疾學生:□是 □否;困難殘疾人家庭子女:□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是 □否 其他困難:□是 □否 |
影響家庭經濟 狀況有關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災害情況: 。家庭遭受突發意外事件: 。 家庭成員因殘疾、年邁而勞動能力弱情況: 。 家庭成員失業情況: 。家庭欠債情況: 。 其他情況: 。 |
個人承諾 |
承諾內容: |
學生本人(或監護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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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2頁
學校(園)認定情況 |
年級(專業或班級)評議 |
推薦檔次 |
- 特別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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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陳述: 評議小組簽字: 年 月 日 |
B.困難 □ |
C.一般困難 □ |
認認定決定 |
認認定工作組意見 |
經學生所在年級提請,本工作組認真核實, □ 同意年級評議意見。 □ 不同意年級評議意見。調整為: 認定工作組成員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加蓋學校公章) |
第2頁,共2頁注:1.本表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共2頁,可復印。 2.學校、院系、專業、年級、班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性填寫。
- 承諾內容需本人(監護人)手工填寫“本人承諾以上所填寫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責任。”
- 困難申請材料附于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