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首次登記
時間:2019-01-02 來源: 作者: 我要糾錯
適用
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實現,依法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1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將該不動產抵押給債權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
2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不動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
申請主體
抵押權首次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申請材料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 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1份)。
4 主債權合同。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中包含抵押條款的,可以不提交單獨的抵押合同書。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合同(原件1份)。
6 下列情形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以及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1份)。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實地查看(在建建筑物抵押)—審核—登簿—發證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特殊事項除外)。
收費標準:按照(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文件規定執行。
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保障其債權實現,依法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1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不動產的占有,將該不動產抵押給債權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
2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不動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首次登記。
申請主體
抵押權首次登記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
申請材料
1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
3 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1份)。
4 主債權合同。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中包含抵押條款的,可以不提交單獨的抵押合同書。最高額抵押的,應當提交最高額抵押合同(原件1份)。
6 下列情形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以及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原件1份);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1份)。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實地查看(在建建筑物抵押)—審核—登簿—發證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特殊事項除外)。
收費標準:按照(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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